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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维尔康    发布于:2016-02-26 16:07:40   
日期:2016-02-26作者:来源:农业部网站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农业部制定了《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yjfyc@agri.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326日。

  农业部

  2016226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工作,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等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对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新发动物疫病,是指由已知病原体演变或变异而引起的动物疫病,或者由未知病原体引发的动物疫病,或者国家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

本办法所称外来动物疫病,是指境外存在但境内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名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重大动物疫病病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协调各级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诊断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负责境外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和报告工作。

第五条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按照本办法和农业部其他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动物疫病确诊、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国家设立的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按照本办法和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情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疫情报告

 

第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疫情信息通知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或者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实验室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向农业部报告,并同时抄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以及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七条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快报应当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地图位置分布、疫情处置进展、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月报、年报应当包括动物种类、疫病名称、疫情县数、疫点数、疫区内易感动物存栏数、发病数、病死数、扑杀数、急宰数、紧急免疫数、治疗数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快报:

(一)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动物疫病的;

(二)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

(三)发生新发动物疫病或外来动物疫病的;

(四)动物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毒株等流行病学发生变化的;

(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

(六)在未发生极端气候变化、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下,发生不明原因急性发病或大量动物死亡的;

(七)农业部规定需要快报的其他情形。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前款(一)、(三)和(五)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发生其他需要快报的情形时,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12小时内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快报后应当及时或按周进行后续报告,直至排除疫情或解除隔离封锁、撤销疫区完成最终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次月1日前,将上月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进行汇总和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分析结果报农业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次年110日前,汇总和审核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于315日前将上年度汇总分析结果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并由专人负责受理动物疫情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疫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奖励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单位或个人。发现错误或片面的动物疫情报道倾向时,应当及时核实纠正。

动物疫情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举报内容包括疑似发病动物种类、发病情况和养殖场(户)基本信息等。

农业部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全国重大动物疫情举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疫情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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