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2-26 | 作者: | 来源:农业部网站 |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农业部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yjfyc@agri.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
农业部
2016年2月26日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 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申请前两年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的要求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审细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的;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的。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的;
(二)“符合”项总数不足60%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的;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的。
第十九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评估专家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完成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用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对待评估工作,客观反映评审情况。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被评估单位的验收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除现场评审需要的证据外,不得向被评审单位索取其他技术资料。
审评专家不得接受被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审评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