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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2015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医发〔2015〕17号
作者:维尔康    发布于:2015-12-08 09:10:09   
日期:2015-06-11作者来源:农业部网站



农业部文件
农医发〔2015〕17号
农业部关于发布2015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现将2015年第一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药(不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2734批,合格2619批,不合格115批(附件1、附件2),合格率为95.8%,比2014年第四季度(94.9%)提高0.9个百分点,比2014年同期(96.0%)下降0.2个百分点。其中,兽药监测抽检共抽检2173批,合格2076批,合格率95.5%;兽药跟踪抽检共抽检258批,合格248批,合格率96.1%;兽药定向抽检共抽检55批,合格54批,合格率98.2%;兽药鉴别抽检共抽检243批,合格237批,合格率97.5%;兽药其他抽检共5批,合格4批,合格率80.0%。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503批,合格497批,合格率98.8%,比2014年第四季度(97.3%)提高1.5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1845批,合格1756批,合格率95.2%,比2014年第四季度(94.7%)提高0.5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386批,合格366批,合格率94.8%,比2014年第四季度(93.8%)提高1.0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197批,合格1159批,合格率96.8%,比2014年第四季度(95.4%)提高1.4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969批,合格933批,合格率96.3%,比2014年第四季度(96.0%)提高0.3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568批,合格527批,合格率92.8%,比2014年第四季度(92.5%)提高0.3个百分点。

  2015年第一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9批,合格14批,不合格5批(附件3),合格率73.7%。

  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2批次以上的,一季度3批次)为重点监控企业。

  我部2015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通报,标称四川新辉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批号20140202)涉嫌假兽药。经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药非四川新辉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现撤销对该企业的重点监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2015年第一季度抽检样品检测结果看,鉴别和含量不合格仍然是兽药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主要项目,部分产品含量较低甚至含量为0,个别产品含量无法测定;另有一定比例性状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附件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继续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我部兽医局将以《兽药监督抽检材料转送单》形式,将有关证据材料转送相关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兽药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对不合格产品停产整改,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及企业整改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兽药企业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采购源头管理。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农业部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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