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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打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等行为 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
作者:维尔康    发布于:2020-07-02 09:56:36   
日期:2020-06-30作者: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要求,严厉打击生猪及生猪产品违法调运行为,降低非洲猪瘟传播风险,夯实生猪稳产保供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未经备案擅自贩运生猪,利用“空栏”猪场非法倒卖、贩运生猪的;

二、不主动申报检疫,采购、销售、调运、屠宰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的;

三、非法印刷、使用、倒卖、伪造、变造、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及动物标识的;

四、使用未备案、不定期清洗消毒、无运输台账的车辆运输生猪的;

五、从外省调入生猪及产品手续不全、不主动到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不履行落地查验义务的;用于饲养用的生猪不主动隔离饲养或落地报告的;

六、随意抛弃、收购、销售、运输、屠宰病死猪及其产品的;

七、故意丢弃病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的;

八、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生猪不报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 

九、不接受畜牧、交通、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十、官方兽医“隔山开证”、“异地开证”、不检疫就出证、开具虚假检疫证明、收取检疫费用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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