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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作者:维尔康    发布于:2020-04-02 08:33:45   
日期:2020-04-01作者: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切实落实落细“高压式”和“问责式”管理措施,有效切断非洲猪瘟疫情传播途径,河北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严把“六关”:一是严把生猪采购关。不得收购来自疫区和违法违规调运的生猪,鼓励屠宰厂与养殖场挂钩,建立合同供应关系,稳定供应渠道,从源头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二是严把生猪进厂关。对进厂生猪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和健康状况,做到证物相符,严禁染疫生猪入厂,对发现有疑似症状和一次大批量进厂的生猪,进厂前要进行非洲猪瘟抽检。三是严把车辆进厂关。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严禁未备案及无运行轨迹运猪车辆进厂,车辆一律按指定通道出入。四是严把人员进厂关。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与屠宰活动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生产区,未经消毒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五是严把品质检验关。生猪静养要达到12小时以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做好宰前检验、宰中宰后在线同步检验和“瘦肉精”检测,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驻厂官方兽医报告。六是严把产品出厂关。查验人员要对运输肉品的车辆及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并做好记录,做到出厂的产品手续齐全、质量合格。

强化非洲猪瘟自检责任。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要求,按照“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对检出的阳性结果及时报告,备份留存血液样品冷冻保存至少一个月以上。在落实血液样品自检的基础上,提倡企业一周至少开展一次猪肉样品和环境样品非洲猪瘟自检。在血液或肉品检出核酸阳性的,按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对非洲猪瘟阳性生猪及其产品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接受监督检查。

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责任。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屠宰同步检验人员,全面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提供代宰服务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与代宰户签订质量安全代宰协议,严格落实生猪入厂查验、静养管理、“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以及出场检验等品质检验要求,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或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缺项、漏项的,未与代宰户签订代宰协议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停业整改。

落实严格防疫消毒责任。督导生猪屠宰企业配齐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年屠宰15万头以上的必须建立清洗消毒中心。严格按照《河北省生猪屠宰企业消毒技术规范(暂行)》,完善落实清洗消毒制度,使用农业农村部推荐的消毒药品,对隔离圈、待宰间每批猪周转后进行清理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对屠宰车间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场区和办公场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彻底消毒,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对生猪运输车辆和产品运输车辆分设消毒车间,建立消毒岗位,特别是严格出厂车辆清洗消毒,确保出厂车辆无疫干净,严防疫病传播。

二、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强化追责问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等行为。

严格抽检监督。河北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不同形式,加大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抽检力度,切实做到抽检到位、监督到位。

严格检疫监管。农业农村部门派驻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监管责任,做到“六禁止”,对证物不符、未佩戴耳标或佩戴不全的、持有无效检疫证明的动物禁止进入屠宰厂;对临床健康检查异常的禁止进入屠宰车间;对同步检疫不到位或检疫不合格产品禁止进入下一生产环节;对检疫不合格产品禁止出厂,并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禁止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企业未按照“头头检、全覆盖”规定开展非洲猪瘟自检,或自检为阳性的生猪产品禁止出厂和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驻场官方兽医留存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附具企业非洲猪瘟自检报告备查。建立屠宰企业非猪瘟自检举报有奖制度,凡是企业落实自检不到位、故意造假、隐瞒检测结果等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

严格屠宰监管。出台《河北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ABC三级差异化管理。

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屠宰企业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监管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和要求,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一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省级抽检阳性或外省通报阳性并核实的,市级约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对县域内企业年内两次省级抽检阳性或外省通报阳性并核实的,省厅约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分管领导。二要落实官方兽医监督责任。实行“最”严格的问责,对驻场官方兽医监管履职不到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调离岗位、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的责任追究。三要落实屠宰监督责任。对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清洗消毒等主体责任监管不力的,对屠宰监管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优化生猪屠宰产能布局规划,深化生猪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扶大限小、开展“双清零”行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一)提高新建企业标准。严格审批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再批建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的生猪屠宰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新建大型生猪定点屠宰厂。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鼓励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二级及以上标准条件。升级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要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三级标准条件。推动改扩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冷藏储备库。

(二)提升现有企业标准。对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开展设备标准化提升活动,2020年底强制淘汰桥式劈半锯,到2021年底淘汰敞式烫毛池等落后屠宰设备,规范建设理化、微生物等常规检验的实验室。引导有外销需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建设排酸车间,配备与销售能力相匹配的冷链运输车辆。20206月底前清理清零省级已确定规划但三年未开工建设的“空壳企业”;202012月底前清理清零停业超过180天以上的“休眠企业”。

(三)规范实验室建设。督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符合非洲猪瘟检测技术要求的实验室,切实做到六有:有固定检测室、有符合标准仪器设备、有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试剂、有自检制度、有档案记录,确保自检结果真实有效。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实验室,应具备安全开展检测工作的足够空间,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和采光,办公区域应与检测区域隔离。实验室应具备水分、瘦肉精快速检测能力,开展肉品中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等常规理化检测的能力。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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